残疾人生存、安居保障建议,改善残疾人生活质量
残疾人由于身体的障碍,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诸多的障碍和不便,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,大部份残疾人就业困难,无收入或极少的收入,生活在社会最低层,少部份残疾人可以通过自身的努力能够获得一份相对稳定的收入,但是工作中常常要付出比正常人更多的劳动与艰辛。在家庭中更是成为家庭的负担。
我们虽然身体残疾了,但是我们也要自尊、自强、自爱。我们不想放弃,我们也想要创造自己的价值,我们要用残缺的身体,使身边的人们受到鼓舞,为社会创建一个和谐的景象,残疾人能够安居乐业,也可以使更多的人们感到幸福、安全,能更好投入到工作和学习中去。
现在最低生活保障法,在执行过程中对残疾人来说几乎是没有任何的优待,按全家人的总收入进行合算,这样残疾人就成为了家庭的负担,对于提高残疾人的生活质量和社会地位只会起到相反的作用。对于已经享受低保的残疾人来说就更不敢去参加工作了,因为参加工作的收入极不稳定,利用几个月找来的工作,也许只工作了一两个月就被辞退了,因为工作又丢失了低保,再进行办理手续烦琐,还要看工作人员的脸色,也不一定办成。没有了低保,住房,取暖等等一系列的福利政策都享受不到了,这样就阻碍了残疾人就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。
我们残疾人一直在努力,在病痛与歧视中生存,残疾人也是有尊严的,残疾人也有幸福快乐的权力,残疾人也有享受安居乐业的权力。但是大多数的残疾人是无法靠自己残缺的身体来购置住房,交纳几千元的集中供热费用等等,希望国家在残疾人享有社会福利待遇方面多给一些实际的政策。
残疾人享受国家的低保政策、住房政策是国家为全民提供的福利的一个体现,国家的财政收入一部分是税收,残疾人每天的日常生活中每一项都是含税的价格,残疾人在各方面都应是免税的,就算残疾人有收入,享受低保待遇也是可以实现的,因为这部分待遇只等同于对残疾人日常生活中所缴纳的税费的返税。
老有所终,壮有所用,幼有所长,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,这样可以提升社会的道德素质,改善残疾人的生活,使残疾人安居乐业,促进社会和谐,促进残疾人事业的发展,突显党和政府对残疾人事业的关心。
建议: 一、建议国家在残疾人享有社会福利待遇(廉租房、个人缴纳养老医疗保险、生活保障费用、乘坐交通工具、集中供热等)方面多给一些实际的政策,能够免除这些相关费用。
二、残疾人的生活保障不按照全家收入进行合算,对于丧失大部分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不再计算有收入。
三、对于残疾人无论是否有收入都发放生活补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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